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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5/2024
  • 公佈日期
    2024-04-19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6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廢除;取消 / 稅務制度;稽查程序 / 管理 / 不動產 / 修改 / 印花稅總表 / 印花稅規章 / 印花稅 / 特別印花稅 / / 稅捐與稅項 / 費用;稅率;收費 / 支付;繳付 / 取得 / 住宅;房屋 / 房屋政策 /
  • 摘要
    取消與不動產需求管理相關的稅務措施。
  • 頁數
    第954-956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印花稅》通過,並經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9/97/M號法律、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8/98/M號法律、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8/2001號法律、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01號法律、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4/2009號法律、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印花稅規章》所載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
    廢止:
    (一)《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三-A條;
    (二)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8/200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二條第一款;
    (三)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4/2009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四)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印花稅繳稅總表〉及所得補充稅和職業稅複評委員會的組成》第二條;
    (五)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六)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修改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及〈印花稅規章〉》;
    (七)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2018號法律;
    (八)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九條及第十條;
    (九)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四十五條;
    (十)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副刊第1/2024號法律《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十一)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二)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31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副刊第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四)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4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