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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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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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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6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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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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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廢除;取消 / 稅務制度;稽查程序 / 管理 / 不動產 / 修改 / 印花稅總表 / 印花稅規章 / 印花稅 / 特別印花稅 / 稅 / 稅捐與稅項 / 費用;稅率;收費 / 支付;繳付 / 取得 / 住宅;房屋 / 房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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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取消與不動產需求管理相關的稅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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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54-9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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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印花稅》通過,並經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9/97/M號法律、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8/98/M號法律、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8/2001號法律、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01號法律、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4/2009號法律、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印花稅規章》所載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
廢止:
(一)《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三-A條;
(二)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8/200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二條第一款;
(三)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4/2009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四)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印花稅繳稅總表〉及所得補充稅和職業稅複評委員會的組成》第二條;
(五)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六)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修改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及〈印花稅規章〉》;
(七)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2018號法律;
(八)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九條及第十條;
(九)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四十五條;
(十)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副刊第1/2024號法律《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十一)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二)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31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副刊第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四)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4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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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8/200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廢止經十二月十七日第5/99/M號法律通過的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
- 第18/200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
- 第4/201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印花稅繳稅總表》及所得補充稅和職業稅複評委員會的組成。
- 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 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 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 第17/88/M號法律,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 第9/97/M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
- 第8/98/M號法律,修改印花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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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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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4/2009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 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 第15/2012號法律,修改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及《印花稅規章》。
- 第2/2018號法律,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 第1/2024號法律,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 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申報書表格及第八條第三款所指的繳納憑單表格。
- 第31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替換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並載於該批示附件內的M/3式表格。
- 第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修改取得印花稅之申報書(M/5)及繳納憑單(M/6)。
- 第4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1/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2/2018號法律《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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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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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