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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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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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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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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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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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特別假期 / 司法官 / 檢察院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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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特定期間內擔任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職務之特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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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5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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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已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百四十五期第一組A。
本法規之規定至本年十二月十九日止,適用於擬在澳門地區擔任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之司法官。
第四條之規定,適用於按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公佈的第112/91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制度獲任命在澳門地區擔任職務之司法官,不論彼等是否獲得第一條所指的特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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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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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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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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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