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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6/1999
  • 公佈日期
    1999-12-2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旗幟 / 侮辱區旗、區徽 / 稽查;監督;監察 / 應用;使用 / 治安警察局 / 水警稽查局 / 經濟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區旗 / 區徽 / 下半旗致哀 / 國旗 / 行政違法 / 法律(澳門特區) /
  • 摘要
    核准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謢。
  • 頁數
    第52-55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和展示區旗及區徽的一般制度及其保護規則。對侮辱區旗、區徽的定罪。此外,法律還指出了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2/99/M號法令的規定適用於第九條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本法附件中還分別規定了區旗和區徽的規格、區旗下半旗的情況、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