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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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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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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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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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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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控制;管制;監督 / 無記名可轉讓票據 / 貨幣流通 / 出入本地區 / 海關 / 聲明;申報;聲明書;宣告 / 稽查;監督;監察 / 個人資料 / 數據庫;資料庫 / 行政違法 / 處分;制裁;處罰 / 累犯 / 兌換率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程序法典 / 行政訴訟法典 / 海關關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司法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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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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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41-5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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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1/2001號法律第三條及第十七條。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實現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申報義務的目的指定金額。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2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正式語文及英文的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申報書表格的式樣。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雙線通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