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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6/2021
  • 公佈日期
    2021-06-2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6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制度 / 管理 / 稽查;監督;監察 / 處分;制裁;處罰 / 公共街市 / 供應市場 / 食物 / 承租人 / 要件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公開考試;公開競投 / 不動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 / 合同 / 不動產租賃;租賃 / 期限;期間 / 續任;續期;更新 / 不動產租金;收益 / 行政違法 / 罰款;罰金 / 設備 / 錄像監視系統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通知;通報 / 行政程序法典 / 廢止 / 市政條例 / 澳門市市政條例法典 / 海島市市政條例法典 / 市政街市規章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市政署 / 身份證明局 / 治安警察局 / 2022 /
  • 摘要
    公共街市管理制度。
  • 頁數
    第872-881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下列規定及決議,但不影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一)經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市政會議通過並公佈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947-960頁(其他類第1/54號)的《澳門巿市政條例法典》第七章第一節;(二)經一九七四年二月六日市政會議通過並公佈於同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662-674頁(其他類第3/74號)的《海島巿市政條例法典》第七章第一節;(三)經一九六零年一月六日市政會議通過的《市政街市條例》及修改該章程的一切市政決議,尤其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1788頁(其他類第17/89號)及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2800頁(其他類第153/89號)的市政決議。 在本法律生效之日,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現有攤位承租人,在按照該條第四款的規定訂立租賃合同或按照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由其他人繼續承租有關攤位前,繼續受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規定及決議規範。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48/2021號行政法規訂定公共街市攤位分配及租賃的補充規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0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6/2021號法律第二條(一)項所指的公共街市。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0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公共街市攤位的每月租金金額計算方式。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4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臨時提督街市為公共街市,以及其攤位的每月租金金額的計算方式,並豁免於二零二二年度該街市攤位承租人繳付攤位的租金。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18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6/2021號法律第二條(一)項所指的公共街市及修改第20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
    (第18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