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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6/80/M
  • 公佈日期
    1980-07-05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7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律 / 土地法 / 土地 / 批給;特許 / 土地委員會 / 公開考試;公開競投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建設計劃協調司 /
  • 摘要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頁數
    第2167-2179頁
  • 註記
    廢止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公佈的第6/73號法律。
    由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副刊公佈的第5/81/M號法律修改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由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公佈的第2/82/M號法律修改第一百九十七條及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由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公佈的第8/83/M號法律修改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
    根據本法律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公佈的第51/83/M號法令作為該法的補充性法規。
    由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公佈的第78/84/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並廢止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
    根據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公佈的第1/SAOPH/SAGE號聯合批示,組成一個工作小組以制定《海陸空控制權法》的法規草案。
    由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10/GM/88號批示訂定土地批給的補充規定。
    由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公佈的第8/91/M號法律修改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
    由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公佈的第13/91/M號法律修改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條文,並廢止本法律第四十條d項之規定。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19/93/M號訓令規範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四款所指有關批給續期所引致之特別稅項之金額計算、程序及繳付方式。
    由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94/M號法律修改第五條、第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條文。
    隨著新《民法典》(經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一副刊公佈的第39/99/M號法令所核准)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後,藉一九六七年九月四日第22869號訓令延申至澳門,並由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7344號法令核准之葡萄牙《民法典》,以及所有更改此法典之法律規定,即在澳門終止生效;然而,根據本法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葡萄牙《民法典》中有關永佃權的規定將作為批出永久性批租土地的補充適用規定。
    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廢止本法律中有關出售土地以及對不動產所有權享有權利能力的葡萄牙公法人有權取得對土地佔有或使用的特別准照的條款。
    本法律被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第一組第10/2013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