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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6/96/M
  • 公佈日期
    1996-07-15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 / 法律制度 / 違法行為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妨害經濟的違法行為 / 公共衛生 / 經濟發展 / 行政程序法典 / 刑事訴訟法典 / 刑法典 / 對外貿易活動 / 食物 / 罪行;犯罪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市政廳 / 水警稽查隊 / 衛生司 / 治安警察廳 / 澳門諮詢會 / 經濟司 / 廢止 /
  • 摘要
    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頁數
    第1227-1242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廢止一九六一年四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41204號法令及第18381號部長訓令、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43860號法令及第20707號部長訓令、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45279號法令及第20148號部長訓令、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308/71號法令及第590/71號訓令、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340/73號法令及第613/73號訓令。
    對於涉及犯罪的事宜,補充適用《刑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有關行政違法行為的訴訟,由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公佈的第66/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條,經作出必要配合後所管制,並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26/96/M號法律修改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2/2002號法律修改第二十八條並在第五條增加 f項。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7/2005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一條、第五條和第二十八條。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3/2008號法律修改第十七條以及增設第二十八-A條及第四十五-A條。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3/2008號法律修改第三十六條的中文本。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5/2013號法律廢止第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以及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