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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7/2002
  • 公佈日期
    2002-07-2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機動車輛 / 運載工具;車輛 / 行政長官 / 立法會主席 / 立法會副主席 / 終審法院院長 / 主要官員 / 檢察長(澳門特區檢察院) / 中級法院院長 / 第一審法院院長 / 法官 / 檢察院司法官 / 秘書長 / 行政會;執行委員會 / 立法會 / 辦公室主任 / 民事責任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保養與維修 / 最高限額度 / 燃料:石油 / 廉政公署 / 司法警察局 / 治安警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道路法典(路政章程) / 公共行政 / 應用;使用 / 辦事處 / 公共車輛 /
  • 摘要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 頁數
    第825-829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起效。
    廢止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公布的第36/93/M號法令,及經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公布的第207/94/M號訓令修改的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公布的第205/93/M號訓令。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4/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
    本法律被二零零七年五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3/2007號法律修改第九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