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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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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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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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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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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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對外貿易 / 出口 / 進口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稽查;監督;監察 / 外貿經營人 / 貨物運輸 / 產地來源證 / 罰款;罰金 / 處分;制裁;處罰 / 違法行為 / 對外貿易活動 / 手續費 / 商品;貨物 / 罰款之分攤 / 公共收入參與 / 海關 / 法人 / 保密 / 期限;期間 / 刑事責任 / 行政違法 / 行政程序 / 刑事訴訟法典 / 刑法典 / 上訴 / 海關關長 / 行政長官 / 郵政局 ; 郵電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經濟局 / 行政法院(澳門) / 中級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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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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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13--6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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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於公佈後滿九十日生效。
廢止一切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例,尤其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6/95/M號法令;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59/98/M號法令;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28/96/M號訓令;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29/96/M號訓令;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58/96/M號訓令。
補充適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及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
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二組第4848頁內的通知書(其他類第326/2003號),刊登本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所述的生產記錄至少應載有的資料。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3/2016號法律修改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更新《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貨物表。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2/2022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二十九條,並在該法律內增加第十-A條。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9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7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18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在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進口表)中分別增加載於本批示的附件的若干貨物。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更新《對外貿易法》相關附表。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1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在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進口表)中分別增加若干貨物。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13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源自日本的若干產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4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3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特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自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進口的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表。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6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所列的且載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份的附表一所載的化學品及附表二所載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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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 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產地來源證明規章》
- 第40/2004號行政法規,規定由民政總署對貨物進行的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 第2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發出產地來源證的手續費金額,並指定獲撥給手續費收入的專門實體
- 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不受第7/2003號法律所定的准照制度約束的進口貨物,並核准該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
- 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
- 第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若干危險品的進口、出口及轉運,以及涉及危險品事故的現場行動指揮及協調須遵守的規定。
- 第4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對石棉及含石棉的製品進口及轉運的管制事。
- 第16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汞的水俁公約》所列的若干貨物。
- 第12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不可降解塑膠製一次性餐飲吸管及一次性飲料攪拌棒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更新《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貨物表。
- 第9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7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1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在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進口表)中分別增加若干貨物。
- 第13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源自日本的若干產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58/95/M號法令,核准《刑法典》。
- 第48/96/M號法令,核准《刑事訴訟法典》。
- 第57/99/M號法令,核准《行政程序法典》──廢止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
- 第64/99/M號法令,規範"電子貿易"方面之一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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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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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