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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7/81/M
  • 公佈日期
    1981-07-07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7 S
  • 《公報》文本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律 / 調整;更新 / 薪金;薪俸 / 報酬 / 年資獎金 / 服務時間 / 房屋津貼 / 出席費 / 公幹津貼 / 實物補助 / 喪葬津貼 / 退休 / 附帶報酬;額外報酬 / 各類津貼(報酬) / 公證登記機關 / 司法官 / 司法部門;法院部門 / 本地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 摘要
    有關薪俸及退休金的調整,其他給付之劃一及不正常情況的糾正。
  • 頁數
    第997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43899號國令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一九六二年六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44364號國令、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1607號立法條例、一九六四年五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1627號立法條例的第三條、一九六六年二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46849號國令的第一條至第四條、一九六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副刊第46982號國令核准的《海外公務員章程》第五條第三段、第四段及第五段、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一九六七年九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1746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1751號立法條例、一九六八年十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23625號訓令的第四條第一款 a 項、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9233號訓令第六條、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49104號國令第七條及第八條、一九七二年七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220/72號國令、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443/72號國令的第七條、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352/72號國令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462/72號國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35/72號立法條例、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7/73號立法條例的第二條、一九七三年九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442/73號國令的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一九七五年三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52/75號國令的第四條、一九七五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71/75號國令的第二條、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15/78/M號法律、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23/78/M號法律、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3/79/M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該規定曾被一九八零年八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10/80/M號法律修改)及第七條、一九七九年三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副刊第4/79/M號法律的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條、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副刊第18/79/M號法律、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副刊第27-A/79/M號法令的第一百五十條 b 項、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副刊第27-B/79/M號法令的第三十六條、一九八零年三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二副刊第3/80/M號法律、一九八零年四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5/80/M號法律的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一九八零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7/80/M號法律、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48/80/M號法令及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3/81/M號法律的第七十四條。
    刊登於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1083頁的更正書(第4/81號),更正第八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九十九條的條文。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8/82/M號法律修改第八十九條的規定。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12/82/M號法律廢止附件的表一、表二及表六,修改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和廢止第十二條所指的表四。本法律被下列法規默示修改: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3/85/M號法律(立法會議員章程)、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55/84/M號法令(政府成員章程)及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副刊第85/84/M號法令(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
    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105/84/M號法令廢止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的條文。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副刊第86/84/M號法令廢止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的條文。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三副刊第57/83/M號法令廢止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的條文。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100/84/M號法令廢止第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七條的條文。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副刊第86/84/M號法令廢止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的條文。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24/88/M號法律修改第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56/85/M號法令廢止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的條文。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三副刊第115/85/M號法令廢止第二章及第九十六條。
    本法律已被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