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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7/89/M
  • 公佈日期
    1989-09-04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6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 / 法律制度 / 一般制度 / 廣告;宣傳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衛生司 / 旅遊司 / 經濟司 / 市政廳 /
  • 摘要
    訂定廣告活動之制度事宜。
  • 頁數
    第4883-4891頁
  • 註記
    透過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12/93/M號法令,解釋本法規第十七條第一款 c 項所載“出售單位實用面積”的詞義。
    根據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0/95/M號法令第十七條之規定,本法律第十六條之規定不再適用於藥物廣告;然而,在不妨礙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0/95/M號法令的特定情況下,本法律所載的原則及規定仍適用於藥物廣告。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澳門特別行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6/2023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九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澳門特別行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