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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7/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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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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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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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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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綱要法 / 法律制度 / 職程與職務 / 報酬 / 公務員 / 法院辦事處 / 司法文員 / 登記與公證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澳門審計法院 / 司法文員職程 / 公證及登記人員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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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司法公務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官職、職程制度及報酬通則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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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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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第十一條所指補充法例生效之日起生效,但第十條之規定不在此限。第十條之規定於本法律公佈翌月首日生效。
修改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公佈的第30/93/M號法令第十二條之規定。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7/2004號法律廢止第一條及第三條。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第四條。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4/2009號法律附表三的相應列表取代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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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0/93/M號法令,關於法律翻譯辦公室重組事宜--若干廢止。
- 第7/97/M號法律,訂定司法公務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官職、職程制度及報酬通則之大綱。
- 第52/97/M號法令,修改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之組織架構 —— 若干廢止。
- 第53/97/M號法令,核准司法人員通則 —— 若干廢止。
- 第54/97/M號法令,核准登記及公證機關之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 —— 若干廢止。
- 第96/GM/97號批示,規範司法文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在辦事處、登記局及公證署正常辦公時間以外之工作——廢止十二月三十日第100/GM/96號批示。
- 第9/1999號法律,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
- 第19/2000號行政法規,關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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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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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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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