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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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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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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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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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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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永久性居民 / 非永久性居民 / 通常居住 / 居民 / 身份證明局 / 居留權證明書 / 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 居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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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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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9-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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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本法律定義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居留權、通常居住等概念。並規定澳門居民身份証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繼續有效,直至獲換發新的身份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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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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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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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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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