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8/1999
  • 公佈日期
    1999-12-2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永久性居民 / 非永久性居民 / 通常居住 / 居民 / 身份證明局 / 居留權證明書 / 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 居留權 /
  • 摘要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
  • 頁數
    第69-71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本法律定義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居留權、通常居住等概念。並規定澳門居民身份証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繼續有效,直至獲換發新的身份証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