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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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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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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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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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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繼承及贈與稅 / 稅捐與稅項 / 稅 / 印花稅總表 / 印花稅 / 印花稅規章 / 稅務豁免 / 違法行為 / 物業轉移稅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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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廢止經十二月十七日第5/99/M號法律通過的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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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19-8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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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個工作日起生效。 在經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第三-A條,第二十七-A條,第十六-A章(第四十八-A條至第四十八-Q條),第五十二-A條,第十九-A章(第六十二-A條至第六十二-I條)和第六十三-A條至第六十三-H條及修改同一規章第二十二章的章目,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八條。 在經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繳稅總表》內增加第四十二和四十三條及修改同一表第六條。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二副刊內第5/99/M號法律。 根據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制定本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四款所指的機印式樣。 根據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制定本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三款和第四款所指的申報書表格(M/1式表格)和繳納憑單表格(M/2表格)。 本法律第二條第一款被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的第4/2009號法律所修改。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在《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第五十三-A條。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六條和第四十二條。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所載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二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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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7/88/M號法律,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 第1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計第8/2001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四款所指的機印式樣。
- 第1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制定第8/2001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申報書表格及繳納憑單表格。
- 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及有關總表的全文;在該文本內已引入由第8/2001號法律、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及第15/2000號行政法規作出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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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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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