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8/2001
  • 公佈日期
    2001-07-0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繼承及贈與稅 / 稅捐與稅項 / / 印花稅總表 / 印花稅 / 印花稅規章 / 稅務豁免 / 違法行為 / 物業轉移稅 / 財政局 /
  • 摘要
    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廢止經十二月十七日第5/99/M號法律通過的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
  • 頁數
    第819-832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個工作日起生效。 在經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第三-A條,第二十七-A條,第十六-A章(第四十八-A條至第四十八-Q條),第五十二-A條,第十九-A章(第六十二-A條至第六十二-I條)和第六十三-A條至第六十三-H條及修改同一規章第二十二章的章目,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八條。 在經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繳稅總表》內增加第四十二和四十三條及修改同一表第六條。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二副刊內第5/99/M號法律。 根據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制定本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四款所指的機印式樣。 根據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制定本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三款和第四款所指的申報書表格(M/1式表格)和繳納憑單表格(M/2表格)。 本法律第二條第一款被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的第4/2009號法律所修改。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在《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第五十三-A條。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六條和第四十二條。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所載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二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