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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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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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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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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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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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居民身份證 / 身份證明文件 / 永久性居民 / 非永久性居民 / 特徵;特性 / 委員會;佣金 / 數據庫;資料庫 / 資訊的取得 / 個人資料 / 刑事責任 / 規定 / 身份證明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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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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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71-8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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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1/2023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二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並在該法律內增加第十四-A條、第十四-B條及第十四-C條。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1/2023號法律修改本法律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持證人”為“持有人”。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1/2023號法律更新對“身分證”的中文提述。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1/2023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及(七)項、第九條及第十條。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2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1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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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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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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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