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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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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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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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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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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國家安全 / 防衛;辯護 / 內部保安 / 國家機密;國家秘密 / 罪行;犯罪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累犯 / 期限;期間 / 刑事訴訟法典 / 刑法典 / 廢止 / 中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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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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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09-12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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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9號法律第二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
修改經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48/96/M號法令核准,並經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3/99/M號法令、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二零零六年四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3/2006號法律、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6/2008號法律、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9號法律、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7/2009號法律及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9/2013號法律修改以及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副刊第3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經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及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0/2022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一條。
在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9號法律內增加第一-A條、第一-B條、第一-C條、第一-D條、第一-E條、第一-F條、第一-G條、第三-A條、第五-A條、第五-B條、第九-A條、第九-B條、第九-C條、第十二-A條、第十二-B條、第十二-C條、第十二-D條、第十二-E條、第十二-F條、第十二-G條、第十二-H條、第十二-I條、第十二-J條、第十二-L條、第十二-M條、第十二-N條、第十二-O條、第十二-P條、第十二-Q條、第十二-R條、第十二-S條、第十二-T條、第十二-U條及第十二-V條。
在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9號法律內增加第一章,標題為“一般規定”,由第一-A條至第一-F條組成。
在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9號法律內增加第二章,標題為“刑法規定”,由第一-G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九-C條及第十一條組成。
在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9號法律內增加第三章,標題為“刑事程序規定”,由第十二條至第十二-E條組成。
在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9號法律內增加第四章,標題為“預防性措施”,由第十二-F條至第十二-U條組成,並在該章增加下列內容:(一)由第十二-F條至第十二-O條組成的第一節,標題為“情報通訊截取”;(二)由第十二-P條至第十二-R條組成的第二節,標題為“臨時限制離境”;(三)由第十二-S條至第十二-U條組成的第三節,標題為“提供活動資料”。
在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9號法律內增加第五章,標題為“最後規定”,由第十二-V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組成。
在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內增加第二十一-A條。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9號法律及其他法例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國家機密”改為“國家秘密”。
廢止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
經本法律修改的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六款所指的專門法例生效前,關於國家秘密的定義繼續適用原有第2/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7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澳門特別行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24號法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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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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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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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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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