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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9/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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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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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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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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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綱要法 / 檢察院 / 運作 / 司法官 / 上訴 / 助理檢察長 (澳門特區檢察院) / 訴訟代理人 / 司法見解;判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司法組織綱要法 / 司法官通則(澳門特區) / 刑事訴訟法典 / 民事登記法典 / 物業登記法典 / 商業登記法典 / 公證法典 / 民事訴訟法典 / 澳門審計法院 / 審計署 / 終審法院 / 中級法院 / 法院 / 行政法院(澳門) / 第一審法院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輔助人員 / 合議庭裁判 / 終審權 / 獨立司法權 / 檢察官 / 檢察長(澳門特區檢察院) / 司法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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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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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7-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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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除《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情況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管轄權。法律還對法院和檢察院的組織與運作進行規範。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運作。
廢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法規相觝觸的專用於審計法院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全部法規。
修改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副刊公佈之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九十條、第四百一十九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三條、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四百二十七條及第四百二十九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公佈之經第5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登記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公佈之經第46/99/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公佈之經第56/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業登記法典》第八十七條及第一百一十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公佈之經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九十三條及第二百零三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公佈之經第65/99/M號法令核准的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第八十六條及第九十九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副刊公佈之第55/99/M號法令第二條第六款b項。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副刊公佈之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副刊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第三卷第一編第六章第二節第二分節內內附加第四目 (第652-A條至第652-D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公佈的第86/99/M號法令第五十六條。
廢止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0/99/M號法令第三十七條。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76頁內的更正書(第2/2000號),更正《司法組織綱要法》中文文本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及第三項和附件表一的某些不正確之處。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76頁內的更正書(第2/2000號),更正由第9/199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葡文文本的某些不正確之處。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77頁內的更正書(第2/2000號),更正由第9/1999號法律第八十一條附加的《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五十二-C條的葡文文本版的某些不正確之處。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100頁內的更正書(第4/2000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731頁內的更正書(第19/2000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7/2004號法律廢止第五十三條及表四。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9/2004號法律修改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四條、表一和表五,加入第二十九條-A、第二十九條-B、第二十九條-C及第二十九條-D。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本法律。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9/2009號法律修改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表一、表二及表五,並增加第二十五條-A款。
根據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副刊第3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重新刊登《刑事訴訟法典》全文。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D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的附件一所載的表修改本法律附件表一、表二及表五。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修改第六十二條的中文文本。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修改第六十二條的葡文文本。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在本法律內增加第十四-A條、第十四-B條、第十四-C條、第十九-A條及第六十四-A條。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三十條第二款(一)項的(6)分項及第五款(二)項、第三十六條(四)及(五)項,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七)及(八)項。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三十條第五款(二)項。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在附件二中重新公佈經修改後的第一條至第七十二條。
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5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民事登記法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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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1/2024號法律,修改《民事登記法典》。
- 第7/97/M號法律,訂定司法公務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官職、職程制度及報酬通則之大綱。
- 第32/2009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增設一刑事法庭。
- 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 第15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十月十八日第5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登記法典》全文。
- 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9/1999號法律通過的《司法組織綱要法》全文;該文本已引入由第7/2004號法律及第9/2004號法律作出的修改
- 第34/2004號行政命令,公佈初級法院的法庭設置
- 更正,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中、葡文本及第11/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組織法)的葡文本。
- 更正,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及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 更正,更正十二月十七日公佈於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的第5/99/M號法律,並更正公佈於十二月二十日第1/99期《公報》的第1/1999號法律、第9/1999號法律及第1/1999號決議。
- 第62/99/M號法令,核准《公證法典》。
- 第56/99/M號法令,核准《商業登記法典》。
- 第46/99/M號法令,核准《物業登記法典》——若干廢止。
- 第53/97/M號法令,核准司法人員通則 —— 若干廢止。
- 第48/96/M號法令,核准《刑事訴訟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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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