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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9/2012
  • 公佈日期
    2012-07-09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一般制度 / 存保基金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銀行業務 / 離岸業務 / 商業銀行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財政局 / 儲金局 ; 郵政儲金局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權限;管轄權 /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 支付;繳付 / 貨幣;硬幣 / 金錢補償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稅務豁免 / 免除;豁免 / 行政違法 / 民法典 / 商法典 /
  • 摘要
    存款保障制度。(存款保障基金)
  • 頁數
    第719-725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的規定補充適用於本法律之處罰制度。
    修改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32/93/M號法令第八十三條。
    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3/2012號行政法規﹝補充性行政法規﹞規定存款保障基金支付予每家參加機構每名存款人的補償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五十萬元。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34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計算存款保障基金參加機構的年度供款的百分比。
    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二組第457頁公佈本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名單。(其他類第13/2014號)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4/2018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六條(一)項。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三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