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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9/2016
  • 公佈日期
    2016-12-2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選舉法 / 立法會 / 選舉 / 法人 / 直接選舉 / 間接選舉 / 選舉資格 / 立法會議員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摘要
    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 頁數
    第3046-3059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一條自第六屆立法會的首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一年三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3/2001號法律第四條。
    修改由二零零一年三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3/2001號法律通過、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卅七期第一組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條。
    本法律並增加了第二十八-A條、第三十-A條、第四十七-A條、第四十七-B條、第四十七-C條、第七十五-A條、第七十五-B條、第七十五-C條、第七十五-D條、第七十五-E條、第一百三十一-A條、第一百三十一-B條、第一百四十三-A條、第一百四十三-B條、第一百四十八-A條、第一百八十八-A條、第一百八十八-B條、第一百八十八-C條及第二百零六條。
    本法律內的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中對行政暨公職局或行政暨公職局局長的提述,視作對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提述,以及應在第七條規定的重新公佈的文本中作出取代。
    廢止二零零一年三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一百八十五條。
    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須以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3/2001號法律的全文,並須藉必要的取代、刪除或增加條文方式,將本法律所作的修改加入適當位置。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3/2001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