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9/2018
  • 公佈日期
    2018-08-0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1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市政署 / 公務法人 / 市政機構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職責 / 監督 / 公共機關 / 市政管理委員會 / 市政諮詢委員會 / 權限;管轄權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副總統;副主席;副院長;副局長 / 委員;理事 / 領導及主管人員 / 出席費 / 公幹津貼 / 旅費、交通費 / 制度 / 人員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管理 / 稽查;監督;監察 / 財產制度 / 財政制度 / 民政總署 / 稅務豁免 / 自治實體 / 人員之轉入 / 運作 / 市政條例 / 章程;通則 / 取消;消滅;撤銷 / 廢止 /
  • 摘要
    設立市政署。
  • 頁數
    第772-784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13/2015號法律。
    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仍生效的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在其被適當的規範性文件廢止前繼續適用於有關的地域範圍。
    撤銷透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所設立的民政總署。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民政總署"、“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及“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依次視為對“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市政諮詢委員會"及“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提述。
    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98/2018號行政命令核准市政署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