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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命令 (ORDE) 111/2019
  • 公佈日期
    2019-08-26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命令 / 期限;期間 / 文獻保存 / 行政文件 / 檔案室 / 文件 / 文書處理及存檔 / 公共機關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公共行政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摘要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的一般行政檔案保存期及最終用途。
  • 頁數
    第2336-2361頁
  • 註記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
    廢止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139/84/M號訓令、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136/85/M號訓令、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二副刊第9/88/M號訓令、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94/88/M號訓令、一九八九年五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73/89/M號訓令、一九九零年九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178/90/M號訓令、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124/91/M號訓令、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84/92/M號訓令中,有關一般行政檔案的保存期及最終用途的規定。
    在不影響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下,上述訓令涉及各機構或部門在特定活動和職責範圍內所制定檔案的保存期及最終用途的規定維持有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4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一般行政檔案的最終用途指引》。
    本行政命令被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3/2023號法律所廢止。
    (在第3/2023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檔案保存期限表生效前,該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至(十三)項所指的法規繼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