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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行政命令 (ORDE) 19/2005
公佈日期
2005-05-23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1 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敘述詞
行政命令
/
法律改革辦公室(澳門特區)
/
權限授予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現代化
/
法;權利
/
摘要
將行政長官在《法律改革辦公室》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
頁數
第597頁
註記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相關法規
第85/84/M號法令,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第2/1999號法律,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第19/2005號行政命令,將行政長官在“法律改革辦公室”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
第13/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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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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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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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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