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命令 (ORDE) 31/2002
- 公佈日期2002-12-09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9 I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行政命令 / 修改 / 標誌 / 新聞局 /
- 摘要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新聞局標誌。
- 頁數第1198-1199頁
- 註記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新聞局可繼續沿用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的印件。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的新聞局標誌。
本行政命令被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