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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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命令 (ORDE) 3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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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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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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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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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命令 / 修改 / 標誌 / 新聞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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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新聞局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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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98-11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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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新聞局可繼續沿用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的印件。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的新聞局標誌。
本行政命令被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