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命令 (ORDE) 31/2002
  • 公佈日期
    2002-12-09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命令 / 修改 / 標誌 / 新聞局 /
  • 摘要
    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新聞局標誌。
  • 頁數
    第1198-1199頁
  • 註記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新聞局可繼續沿用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的印件。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的新聞局標誌。
    本行政命令被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