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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命令 (ORDE) 4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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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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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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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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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命令 / 調整;更新 / 法律制度 / 社會保障 / 疾病援助 / 賠償 / 工作意外 / 職業病 / 社會保險 / 罰款;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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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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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36-13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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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調整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廢止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94/99/M號訓令。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48/2007號行政命令廢止附件中關於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的部份。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41/2008號行政命令廢止附件中關於第40/95/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部份。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30/2009號行政命令調整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89/2010號行政命令調整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20/2015號行政命令調整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規定的限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20/2015號行政命令廢止附件中關於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部份。
本行政命令被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7/2020號行政命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