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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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命令 (ORDE) 4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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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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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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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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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命令 / 規範;規定;規條 / 含硫量 / 車用輕柴油 / 燃料:石油 / 發動機 / 機動車輛 / 稽查;監督;監察 / 化學分析 / 環境保護 / 環境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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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車用輕柴油的含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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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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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命令於公佈後六十日生效。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銷售的車用輕柴油之總含硫量不能超過其重量的0.05%,化驗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GB/ T17040-97國家標準進行。
本批示被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4/2006號行政命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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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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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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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