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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命令 (ORDE) 49/2007
- 公佈日期2007-12-26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行政命令 / 工作意外 / 社會保障 / 保險 / 臨時散位人員 / 收費;票價 / 要件 / 社會保險 /
- 摘要將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9/2006號行政命令調整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的表所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五。
- 頁數第1748頁
- 註記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將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副刊第236/95/M號訓令核准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之表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五。
廢止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行政命令第49/2006號。
本行政命令被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40/2008號行政命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