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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命令 (ORDE) 6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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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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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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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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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命令 / 費用及罰款總表 / 郵政服務 / 公共服務 / 電子郵件 / 郵政電子掛號郵件 / 電子認證郵戳 / 公函 / 郵政局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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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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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46-12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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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第450/99/M號訓令。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33/2009號行政命令增加“F1——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標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91/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3.11 A.項(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及5.1.2項(無地址的“推廣易”)。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32/2013號行政命令增加“F2——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標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24/2014號行政命令修改《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2.1項(非優先處理的服務)、2.2項(優先處理的服務)、3.1項(掛號)的3.1.1分項﹝每件函件的附加費(未含郵資)﹞、3.11(A)項(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及3.11(B)項(投遞有地址的“推廣易”函件),以及G部分(各種收費)第5款(印上廣告或宣傳的許可)。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24/2014號行政命令在《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第4款(各種收費)內增加4.4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