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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命令 (ORDE) 8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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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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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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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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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命令 / 修改 / 費用及罰款總表 / 郵政服務 / 公共服務 / 郵政局 ; 郵電局 / 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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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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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74-16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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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所核准,並經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33/2009號行政命令、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91/2010號行政命令及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32/2013號行政命令、及二零一四年五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24/2014號行政命令修訂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1.3項(收費的區域)、2.1項(非優先處理的服務)、2.2項(優先處理的服務)、3.1項(掛號)的3.1.1分項﹝每件函件的附加費(未含郵資)﹞、3.3項(指定收件人親收)、3.4項(保價函件)、3.5項(寄存)、3.7項(轉寄)A(本地轉寄)、3.8項(存局候領)、3.9項﹝免付回郵郵資的函件/CORRESPONDANCE INTERNATIONALE — RÉPONSE INTERNATIONALE (RSF/CCRI)﹞、3.10項﹝到寄件人指定的地點取件(按每程計算)﹞、3.11A.1項(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3.12項(交付予收件人的超過500克的函件/小郵包)、4.1項(未付郵資或郵資不足時由收件人繳付的費用或退回有關郵件時由寄件人繳付的費用)、4.2項(由收件人繳付的報關費用),以及4.4項(派遞段編號識別和電腦輸入相關資料)。
再者,在《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3.11A.1項(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內增加A.1.2分項(指定建築物派遞服務附加費)及A.1.3分項(派遞報告服務附加費)。
廢止《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3.13項﹝特別投遞員投遞(特別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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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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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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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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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