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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其他 (OUT) 1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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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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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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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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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協約 ;公約 / 著作權 / 文化遺產 / 葡萄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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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日內瓦國際機關及組織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保管人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該公約於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簽訂,一八九六年五月四日在巴黎補充,一九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在柏林修訂,一九一四年三月二十日在伯爾尼補充,一九二八年六月二日在羅馬修訂,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在布魯塞爾修訂,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巴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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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8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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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文告以第95/99號通告的形式已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百六十九期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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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33/99號共和國總統令,將經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四巴黎決議修訂之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73/78號命令,通過《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之巴黎決議以加入該公約
- 第95/99號通告,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日內瓦國際機關及組織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保管人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該公約於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簽訂,一八九六年五月四日在巴黎補充,一九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在柏林修訂,一九一四年三月二十日在伯爾尼補充,一九二八年六月二日在羅馬修訂,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在布魯塞爾修訂,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巴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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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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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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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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