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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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其他 (OUT) 3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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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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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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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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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協約 ;公約 / 荷蘭 / 通知;通報 / 商業;貿易 / 葡萄牙 / 澳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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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茲公布:作為《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保管人之荷蘭國王外交部透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為澳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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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076-(5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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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文告以第126/99號外交部通告的形式已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百一十二期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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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26/99號通告,茲公布:作為《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保管人之荷蘭國王外交部透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為澳門檢察院。
- 第210/71號國令,追認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關於法庭內外有關民事及商務案對外國為通知之協約。
- 第4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有關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及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
- 第4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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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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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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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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