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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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100/9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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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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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6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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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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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權限授予 / 經濟協調政務司 / 政務司 / 總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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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總督對若干部門及實體之本身權限授予經濟協調政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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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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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於公佈當日生效。
廢止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副刊第84/91/M號訓令、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副刊第85/91/M號訓令、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132/91/M號訓令、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93/92/M號訓令、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311/93/M號訓令、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93/94/M號訓令、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45/94/M號訓令、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56/94/M號訓令、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24/95/M號訓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64/97/M號訓令修改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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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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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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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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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