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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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101/8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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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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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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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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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期限;期間 / 文獻保存 / 膠卷縮微攝影 / 統計暨普查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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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統計暨普查司保存檔案室記錄資料最少六個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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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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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被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3/2023號法律所廢止。
(在第3/2023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檔案保存期限表生效前,該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至(十三)項所指的法規繼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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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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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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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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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