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101/84/M
  • 公佈日期
    1984-06-0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4
  • 《公報》文本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訓令 / 期限;期間 / 文獻保存 / 膠卷縮微攝影 / 統計暨普查司 /
  • 摘要
    訂定統計暨普查司保存檔案室記錄資料最少六個月期限。
  • 頁數
    第1233頁
  • 註記
    本訓令被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3/2023號法律所廢止。
    (在第3/2023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檔案保存期限表生效前,該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至(十三)項所指的法規繼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