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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11/95/M
公佈日期
1995-01-23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 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敘述詞
權限授予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新聞司
/
合同
/
葡萄牙新聞通訊社(葡萄牙盧薩通訊社);葡新社
/
摘要
授權予新聞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作為項目合同附錄之簽署人。
頁數
第68頁
註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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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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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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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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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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