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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11/96/M
公佈日期
1996-01-15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 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敘述詞
權限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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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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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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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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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
新聞;消息
/
葡萄牙新聞通訊社(葡萄牙盧薩通訊社);葡新社
/
1992
/
摘要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作為在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所訂立之計劃合同附錄之簽署人。
頁數
第107頁
註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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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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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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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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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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