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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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113/9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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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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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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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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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調整;更新 / 費用;稅率;收費 / 價格 / 支付;繳付 / 出售;銷售 / 服務及耐用品 / 費用表;收費表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地圖繪製暨地籍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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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整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對其所提供之服務及資產而徵收之費用,以及核准有關之新印件——廢止九月二十六日第209/94/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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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68-9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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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於公佈翌月首個工作日生效。
廢止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209/94/M號訓令。
以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5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內的式樣取替向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申請提供服務的表格式樣。
本訓令被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3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