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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115/9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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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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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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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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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修改 / 規章;條例 / 培訓課程 / 培訓計劃 / 進入(公職) / 晉升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氣象學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地球物理暨氣象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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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給予四月十九日第66/80/M號訓令核准的規章第四至十四條新行文(氣象及地球物理特別制度職程之培訓課程)--廢止第66/80/M號訓令核准之章程第三條條文及十二月十三日第254/80/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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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923-19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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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修改一九八零年四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66/80/M號訓令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並廢止該訓令的第三條和一九八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254/80/M號訓令之規定。
透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64/94/M號法令修改的一九八零年四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66/80/M號訓令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繼續生效。
本訓令第一條被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4/2009號法律所修改。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4/2009號法律廢止《總章程》第十四條。
本訓令被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40/2023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