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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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12/9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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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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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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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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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賠償 / 工資 / 勞工協議 ;勞工合同 / 勞動關係 / 員工;勞工 / 僱主 / 最高限額度 / 社會福利 / 失業救濟金 / 社會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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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整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所載為計算因僱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應實現之損害賠償之最高月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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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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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於公佈三十日後生效。
訂定一九八九年四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公佈的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所指的最高月薪額。
本訓令被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54/97/M號訓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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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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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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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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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