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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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124/9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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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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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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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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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期限;期間 / 文獻保存 / 規範;規定;規條 / 膠卷縮微攝影 / 行政文件 / 地圖繪製暨地籍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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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司使用微型菲林將文件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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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119-3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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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11/2019號行政命令廢止本訓令中,有關一般行政檔案的保存期及最終用途的規定;該訓令涉及各機構或部門在特定活動和職責範圍內所制定檔案的保存期及最終用途的規定維持有效。
本訓令被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3/2023號法律所廢止。
(在第3/2023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檔案保存期限表生效前,該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至(十三)項所指的法規繼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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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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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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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