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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137/92/M
公佈日期
1992-06-29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6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廢止
敘述詞
標誌
/
澳門社會工作司
/
摘要
核准社會工作司使用其標誌。
頁數
第2550頁
註記
本訓令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所默示廢止。
相關法規
第59/85/M號訓令,增設有關公共行政當局之表格及其他一般用途文件之若干指導性措施。
第52/86/M號法令,核准社會工作制度及其結構-若干廢止。
第137/92/M號訓令,核准社會工作司使用其標誌。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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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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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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