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154/90/M
-
公佈日期1990-08-13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3
-
《公報》文本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語言程度 / 葡萄牙語 / 中文;漢語 / 人員任用 / 進入(公職) / 晉升 / 職程與職務 / 公共職能;公職 / 本地化;所在地 / 雙語制 /
-
摘要確定公職進入及晉升目的之語文知識水平事宜。
-
頁數第3043頁
-
註記訂定一九九零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5/90/M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語言知識水平的內容。
中文教育及葡文教育證書與語文知識水平的等同,由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公佈的第100/GM/90號批示及第101/GM/90號批示實行。
本法律已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