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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156/99/M
  • 公佈日期
    1999-05-24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訓令 / 規範;規定;規條 / 安裝;設施 / 運作 / 兒童;孩子 / 設備 / 要件 / 食物 / 公共衛生 / 人員 / 社會服務 / 幼兒教育 / 澳門社會工作司 /
  • 摘要
    核准《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
  • 頁數
    第1117-1124頁
  • 註記
    本訓令於公佈三十日後生效。
    現在運作之托兒所,應在最長一年時間內配合《規範性規定》所訂立之設立及運作條件,該期限得透過澳門社會工作司之決定以相同年期延長。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0/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一條。
    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18/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3/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三條a項。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3/2014號行政法規在《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內增加第十五—A條。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1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關於活動室的條件。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5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關於活動室的條件。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關於活動室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