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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156/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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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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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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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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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規範;規定;規條 / 安裝;設施 / 運作 / 兒童;孩子 / 設備 / 要件 / 食物 / 公共衛生 / 人員 / 社會服務 / 幼兒教育 / 澳門社會工作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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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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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17-11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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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於公佈三十日後生效。
現在運作之托兒所,應在最長一年時間內配合《規範性規定》所訂立之設立及運作條件,該期限得透過澳門社會工作司之決定以相同年期延長。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0/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一條。
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18/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3/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三條a項。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3/2014號行政法規在《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內增加第十五—A條。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1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關於活動室的條件。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5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關於活動室的條件。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關於活動室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