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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173/89/M
公佈日期
1989-10-04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0 2S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生效
敘述詞
規定
/
支付;繳付
/
商業銀行
/
手續費
/
經濟司
/
摘要
核准因簽發產地來源證銀行收取手續費之管制章程。
頁數
第5433頁
註記
本法規自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二副刊第67/89/M號法令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相關法規
第50/80/M號法令,訂定管制對外貿易活動及有關手續簡化規則。
第67/89/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若干條文(出口商業活動章程)--撤銷六月廿五日第一○五∕八三∕M號訓令。
第173/89/M號訓令,核准因簽發產地來源證銀行收取手續費之管制章程。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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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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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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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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