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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174/95/M
公佈日期
1995-06-12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4 I
《公報》文本
葡文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敘述詞
權限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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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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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身份證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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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
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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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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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
/
摘要
授權予身份證明司司長,代表本地區就取得有關製造新居民身份證之材料訂立合同。
頁數
第895頁
註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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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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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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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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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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