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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訓令 (PT) 19/84/M
  • 公佈日期
    1984-01-28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
  • 《公報》文本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期限;期間 / 文獻保存 / 行政文件 / 膠卷縮微攝影 / 縮微膠卷 / 文書處理及存檔 / 金融機構 / 保險 /
  • 摘要
    將商業法第四○條所定之十年期限實施於對本地區信用機構及保險公司的主要帳目、資料、存檔的維持。
  • 頁數
    第149頁
  • 註記
    本訓令被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7/2003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