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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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10/9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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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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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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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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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權限授予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 / 政府代表 / 批給合同;特許 / 公共工程 / 廢物處理 / 污水 / 氹仔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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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若干權力授予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主任,以便代表本地區修改有關「設計、建造及經營氹仔污水處理站」之特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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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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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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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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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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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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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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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