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19/93/M
- 公佈日期1993-08-02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1 I
- 生效狀況生效
- 敘述詞訓令 / 稅捐與稅項 / 批給;特許 / 土地 / 土地法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土地工務運輸司 / 財政司 /
- 摘要規範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四款所指有關批給續期所引致之特別稅項之金額計算、程序及繳付方式。
- 頁數第3821-3822頁
- 註記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24/2024號法律廢止本訓令第六條。
(第24/2024號法律及其核准的《稅務法典》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第24/2024號法律核准的《稅務法典》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