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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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22/7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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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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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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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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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兌換活動 / 購買 / 出售;銷售 / 貨幣;硬幣 / 香港 / 葡萄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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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正四月七日第39/77號訓令第一款(港幣兌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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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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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修改一九七七年四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39/77/M號訓令第一款的規定。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223/78/M號訓令修改第一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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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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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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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