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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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31/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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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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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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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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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規章;條例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人員 / 民用航空 / 費用;稅率;收費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民用航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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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飛航人員執照之發出、中止、廢止或使其重新有效之條件以及訂定有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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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01-14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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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被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5/2012號行政命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