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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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57/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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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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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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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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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修改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代替 / 規章;條例 / 車輛使用牌照稅 / 通行准照 / 支付;繳付 / 費用;稅率;收費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運載工具;車輛 / 公路車輛 / 機動車輛 / 澳門市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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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之標誌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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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788-17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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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更換經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324/96/M號訓令修改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之標誌式樣。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16/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訓令獨一條,以及取替《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4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訓令獨一條,以及取替《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4/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訓令獨一條,以及取替《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 本訓令被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9/2021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