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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64/97/M
- 公佈日期1997-12-23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1 I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修改 / 權限授予 / 經濟協調政務司 / 政務司 / 總督 /
- 摘要修改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將總督有關若干部門及實體之本身權限授予經濟協調政務司)。
- 頁數第1793頁
- 註記本訓令於公佈當日生效。修改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訓令已被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24/99/M號訓令所廢止。
- 已更改-
- 廢止-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