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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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64/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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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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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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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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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權限授予 / 經濟協調政務司 / 政務司 / 總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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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將總督有關若干部門及實體之本身權限授予經濟協調政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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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7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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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訓令於公佈當日生效。修改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訓令已被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24/99/M號訓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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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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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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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